(2016)晋070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建民、冯亮与马秀平、陶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民,冯亮,马秀平,陶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民,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冯亮,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马秀平(又名马秀萍),女,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陶永贵,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任建民、冯亮与马秀平、陶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