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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59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乃国,经理。被申请人: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经理。原告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账号XX的银行存款306万元。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账号XX的银行存款30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