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海与被告周纪章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海,周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96号原告:马福海,男,1971年2月16日生,回族。被告:周纪章,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马福海与被告周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福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福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忠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