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超诉被告霍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超,霍殿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876号原告:陈国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殿勋,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超诉被告霍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超撤回对被告霍殿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国超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