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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超诉被告霍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超,霍殿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876号原告:陈国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殿勋,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超诉被告霍殿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超撤回对被告霍殿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国超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