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0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32号原告孙某,男。被告韩某,女。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