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32号原告孙某,男。被告韩某,女。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