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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许传起与杜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起,杜家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173号原告:许传起,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家红,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原告许传起与被告杜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传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峰和被告杜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36000元。事实理由:2016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挖机出租协议,原告把挖机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租赁费36000元,被告在租赁期届满把挖机交付给原告时付清租赁费用,同时原、被告对挖机的驾驶员、燃油、修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后,被告把挖机交付给原告,但是未支付挖机租赁费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杜家红辩称:2016年12月27日原告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挖机停用了,之后原告将挖机借给李荣恒使用,原告说我没给他钱,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找我要过挖机的租赁费用,我也联系不上原告。原告在没有活的情况下,以低价位租给我,等有活的时候,原告以要挖机租赁费为借口,将挖机强行开走。我只有挖机的租赁权,没有管理权,原告可以随时把挖机开走,而且出租协议上第四条写了“费用交机付清”。我只使用挖机一个月,只愿意支付一个月的挖机租赁费18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挖机出租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把挖机出租给被告使用的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张立、张中伟炉桥渣土公司李伟和开渣土车司机刘利平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2016年12月27日当时挖机在张立和张中伟的工地装车,原告到工地将挖机停用,然后开走了。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称只使用挖机一个月,未支付原告租赁费是因为被告联系不上原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书面的证言内容不真实,不具备证明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质证,双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且不予认可,无法查实,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挖机出租协议,原告把挖机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租赁费36000元,同时原、被告对挖机的驾驶员、燃油、修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后,被告把挖机交付给原告,但是未支付挖机租赁费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辩称2016年12月27日原告将挖机停用,然后把挖机开走,被告实际只使用了一个月的挖机,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家红从原告许传起处租赁了挖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了挖机出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杜家红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家红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6年12月27日原告将挖机停用,并将挖机开走,被告实际只使用了一个月的挖机,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家红给付原告许传起租赁款3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许传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