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恢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邹文裕、罗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裕,罗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字34号申请执行人:邹文裕,男,1986年9月29日生,丰城市人,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德华,男,1965年7月2日生,丰城市人,家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德华名下位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2栋2单元2701室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委托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递交网上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现房屋买受人胡鸿以最高价912006元购得南昌县迎宾中大道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2栋2单元2701室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德华名下位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2栋2单元2701室房产的查封。按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南昌县迎宾中大道恒大绿洲御景苑2期2栋2单元2701室房产过户至买受人胡鸿(身份证号码:)名下,过户费由买受人胡鸿承担。买受人胡鸿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胡顺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