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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509号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支路77号附19号竹韵山庄1-1幢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89000E。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法定代表人:刘定国。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0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重庆谦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倩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