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潘江红一与易新富、谢伏英、易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江红,易新富,谢伏英,易运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02号之三申请人:潘江红,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易新富,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谢伏英,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易运根,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潘江红与易新富、谢伏英、易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潘江红的申请,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湘0181民初202号、(2016)湘0181民初202号之一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查封了易新富名下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路创意.君悦城小区的私有房屋一套,易新富名下的牌照为湘A8YF**的起亚牌小车一辆和牌照为湘A04H**长城牌小车一辆,冻结了易运根在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30000元以及查封了担保人黄英名下的位于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的私有房屋一套。现因该案被告易新富已经按照(2017)湘0181民初202号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易新富名下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路创意.君悦城小区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易新富名下的牌照为湘A8YF**的起亚牌小车一辆和牌照为湘A04H**的长城牌小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易运根在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30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黄英名下的位于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的私有房屋一套的���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