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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喻海江与尚孔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海江,尚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喻海江,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尚孔彬,男,生于1977年6月20日,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喻海江申请执行尚孔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尚孔彬支付申请人喻海江钢管、扣件租金、违约金及损耗款102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孔彬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尚孔彬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