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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斌与代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斌,代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20号原告:田斌,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代余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田斌诉被告代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田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斌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斌负担。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长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