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淑正、王艳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淑正,王艳杰,倪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5号申请人董淑正,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艳杰,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倪晓瑞,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董淑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80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董淑正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冉屯路5号22号楼1层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3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董淑正名下位于中原区冉屯路5号22号楼1层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34)。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杰、倪晓瑞银行存款14808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