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项研与周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研,周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研,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佳,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项研与被上诉人周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项研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邮递送达开庭传票,并决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项研于2017年4月21日由其代理人签收了本院开庭传票,上诉人项研在传票传唤开庭时间拒不到庭,且在三日内未向法庭提交其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2380元,由上诉人项研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