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3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道明与被执行人王银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道明,王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3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潘道明,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银虎,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潘道明与被执行人王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银虎名下牌号为苏A×××××号车辆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