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付民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民,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934号原告:赵付民,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江,村主任。原告赵付民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付民、被告X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张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付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X村委会给付赵付民工资款32837.57元;2.诉讼费由X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赵付民于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X村委会担任村委一职;2013年的工资已经结清,2014年的工资已给付两万元工资,欠9783.57元;2015年的工资23054元未给付,所以X村委会尚欠赵付民2014年至2015年间的工资款共计32837.57元;X村委会于2016年5月10日给赵付民出具一张文字欠据,经赵付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X村委会辩称,鉴于赵付民提供了一份X村委会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且该欠条上有前任两委干部签字及村委会盖章,故X村委承认所欠赵付民2014年至2015年的工资款32837.57元的事实,但X村委会村内缺乏自有资金,暂时无能力给付。本院认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索要劳务报酬的权利。本案中,X村委会承认赵付民所主张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赵付民要求X村委会给付其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付民工资款三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五角七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由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