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梅花、陈荣、黄燕、陈梅、罗雪梅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梅花,陈荣,黄燕,陈梅,罗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31号之一被执行人:肖梅花,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荣,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燕,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梅,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雪梅,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梅花、陈荣、黄燕、陈梅、罗雪梅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肖梅花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荣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黄燕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梅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罗雪梅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