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阳市开发区某某物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开发区某某物质经营部,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949-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某某物质经营部,住所地岳阳市八字门钢材市场1区41号。经营业主孔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华菱融城小区。被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景源商务中心20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4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某某物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某某物质经营部支付钢材款2409125元及利息68545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3345元。以上共计3127924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792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