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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肖青诉被告宋龙、肖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宋龙,肖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515号之一原告肖青,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龙,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路,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肖青诉被告宋龙、肖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青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撤回对被告宋龙、肖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肖青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