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文与吕昆朋、吕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吕昆朋,吕端文,李瑷村,李爱粉,夏祥庆,李爱松,张思荣,刘瑞灵,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343号原告:李文文,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吕昆朋,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吕端文,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李瑷村,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李爱粉,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夏祥庆,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李爱松,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张思荣,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刘瑞灵,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鲁能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瑷村,经理。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昌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思荣,经理。原告李文文与被告吕昆朋、吕端文、李瑷村、李爱粉、夏祥庆、李爱松、张思荣、刘瑞灵、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吕昆朋返还借款本金5458600元及利息324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吕昆朋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违约金暂以5458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吕昆朋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17942元;5、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的处置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吕端文、李瑷村、李爱粉、夏祥庆、李爱松、张思荣、刘瑞灵、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吕端文与李瑷村、夏祥庆与李爱粉、张思荣与刘瑞灵,分别系夫妻关系。被告吕昆朋于2016年9月21日与原告李文文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吕昆朋向李文文借款人民币557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还款期数8期。同日,被告李瑷村、吕端文与原告李文文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被告吕昆朋与原告李文文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吕端文、李瑷村、李爱粉、夏祥庆、李爱松、张思荣、刘瑞灵、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昌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文文签订担保函,为吕昆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自2016年12月7日起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祥,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且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应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