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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陈彬彬、苏要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海,陈彬彬,苏要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868号原告李东海,居民。被告陈彬彬,居民。被告苏要桃,居民。原告李东海诉被告陈彬彬、苏要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盼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海及被告陈彬彬、苏要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海诉称:2014年元月28日陈彬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陈彬彬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写明月利率1%,借期三年。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陈彬彬与苏要桃2007年结婚,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一、判决被告陈彬彬、苏要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二、两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的利息45600元及2017年3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彬彬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借款没有告诉过苏要桃,应当由答辩人一人承担。但因经营亏损,现无力偿还,只能慢慢还。被告苏要桃辩称:我没有能力还,要养小孩,应由陈彬彬一人偿还。经审理查明:李东海与陈彬彬系朋友关系,2009年陈彬彬因业务资金周转向李东海借款20万元,至2013年尚有12万元本金未还(此前一直按月利率2%还本付息)。2014年1月28日双方协商后,陈彬彬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东海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借期三年,归还日期为2017年1月27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015年年底陈彬彬向李东海还款1000元,此后再未进行还款。借款到期后李东海曾多次向陈彬彬催要借款。陈彬彬与苏要桃于2007年6月11日结婚,2009年陈彬彬借款后苏要桃曾向李东海支付过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彬彬向原告李东海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所有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陈彬彬应当按约偿还全部借款。陈彬彬所欠原告借款系在与被告苏要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共同生活所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还款的1000元,应当依照惯例,按照先息后本予以抵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彬彬、苏要桃返还原告李东海借款人民币12万元;二、由被告陈彬彬、苏要桃向原告李东海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的借款利息456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陈彬彬已还的1000元应从中抵减)。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陈彬彬、苏要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被告陈彬彬、苏要桃各负担9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布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