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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春红、赵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赵新建,成若学,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818号申请人:王春红。申请人:赵新建。被申请人:成若学。被申请人:明丽。申请人王春红、赵新建因与被申请人成若学、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若学、明丽的银行存款6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赵新建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红、赵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若学、明丽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王春红、赵新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立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