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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坤贩卖毒品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坤,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7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川138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坤处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1,190元予以追缴后上交国库。原审被告人江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坤以愿意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坤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坤撤回上诉。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莉审判员  王锐审判员  陈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