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执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小新、习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新,习欠英,余某,余芷蕙,曾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保26号之一申请人余小新,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申请人习欠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申请人余某,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申请人余芷蕙,女,201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法定代理人余某,系第三原告,原告余芷蕙之母。被执行人曾保珍,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小新、习欠英、余某、余芷蕙诉被执行人曾保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小新、习欠英等于2016年6月22日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曾保珍的肇事车辆及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帐户。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保珍所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冬如审判员 张春林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