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5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