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聂连贵、聂春海等与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连贵,聂春海,焦三傻,聂续孟,冯书海,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74号原告聂连贵,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聂春海,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焦三傻,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聂续孟,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冯书海,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同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70587XP。委托代理人于彦芬、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连贵、聂春海、焦三傻、聂续孟、冯书海与被告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连贵、聂春海、焦三傻、聂续孟、冯书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连贵、聂春海、焦三傻、聂续孟、冯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聂连贵、聂春海、焦三傻、聂续孟、冯书海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