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江、刘波、李晓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江,刘波,李晓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93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霞,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江,男,199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晓虎,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刘波、李晓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