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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龙胡与王俊金督促支付令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龙胡,王俊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4民督13号申请人:马龙胡,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王俊金(曾用名XX),男,1969年10月17日,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申请人马龙胡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龙胡称,被申请人王俊金于2016年4月22日在申请人马龙胡处赊购化肥欠款12,860.00元、5月12日在申请人马龙胡处赊购化肥欠款910.00元,合计13,770.00元。被申请人王俊金出具欠据两枚,并约定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要求被申请人王俊金给付申请人马龙胡欠款本金13,770.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龙胡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俊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龙胡欠款本金13,770.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XX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