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炎生、马春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炎生,马春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81号申请人何炎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乔文丹,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春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炎生、申请人马春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炎生诉申请人马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春生支付申请人何炎生车辆损失费、车损鉴定费、拆检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纳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