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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刘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段。代表人巴峰,男,行长。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刘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4民督3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欠款16897.6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峰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53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