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海峰与姜桂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峰,姜桂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55号原告:姜海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华源胡同**号。被告:姜桂英,女,1965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5********,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永新胡同28号。原告姜海峰诉被告姜桂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海峰共有兄弟姐妹八人(分别为姜忠林、姜海峰、姜忠良、姜海军、姜桂范、姜桂华、姜桂杰、姜桂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母亲刘淑琴于2017年4月25日去世,原告父亲已去世多年。刘淑琴生前留有座落于海伦市安全街8委93组建设路北、长乐路东、一次变电所集资楼一层门市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063**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淑琴、建筑面积66.99平方米),原告姜海峰及其他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共有八人,在诉讼期间,原告分别征求了其他继承人的意见,现姜忠林、姜忠良、姜海军,姜桂范、姜桂华、姜桂杰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各自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同时依法申请不参加诉讼。原、被告二人对刘淑琴名下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所有权人刘淑琴名下,座落于海伦市安全街8委93组建设路北、长乐路东、一次变电所集资楼一层门市一套(房权证海字第000063**号、建筑面积66.99平方米)由原告姜海峰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8.49元,由原告姜海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