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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冬果与被上诉人尖扎县尖扎滩乡来玉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冬果,尖扎县尖扎滩乡来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冬果,男,藏族,1940年1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委托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尖扎县尖扎滩乡来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尖扎滩乡。法定代表人:华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雪梅,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冬果因与被上诉人尖扎县尖扎滩乡来玉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冬果于2017年5月11日以本案所涉及的林权证尚在行政处理中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冬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冬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5元,依法减半收取675.25元,由上诉人冬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小宇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郝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日毛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