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王庆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王庆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29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被告:王庆勇,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王庆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