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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峰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峰,周剑,蒋如高,周文平,周正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峰(绰号:小阿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周剑,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蒋如高,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审被告人周文平(绰号:三毛),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周正华,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剑、XX峰、蒋如高、周文平、周正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XX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如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周文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周正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XX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峰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上诉人XX峰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周剑、XX峰、蒋如高、周文平、周正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现XX峰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建议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剑、XX峰、蒋如高、周文平、周正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XX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峰撤回上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审 判 员  袁 婷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揭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