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甘泉县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县某村委会,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甘泉县某村委会,住所地甘泉县石门乡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师光胜,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怀亮,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秀梅,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北关。负责人刘志昌,厂长。委托代理人魏磊磊,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语波,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厂职工,住甘泉县城内美水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县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泉县某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泉县某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曹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