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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贤光与周仁全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贤光,周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叶贤光,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重庆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周仁全,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执行人叶贤光与被执行人周仁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周仁全欠申请人蒋坤杰、叶贤光、夏东生、张培钊、叶嗣奎、邓元勇六人工资共计343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余款在8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周仁全在约定时间内不履行,刘祖福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我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