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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与胡艳、刘涛、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胡艳,刘涛,刘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地址:凤凰县。负责人:梁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兴,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胡艳,女,现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刘涛,男,现住凤凰���沱江镇,系胡艳丈夫。被告:刘俊,男,现住凤凰县沱江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与被告胡艳、刘涛、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