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田园,田均杰,徐文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5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1-4层。负责人李欣,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乔、郑在初(实习),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温泉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田均洲。被告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工业区集聚区鑫源路。法定代表人刘宝。被告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田均杰。被告田均洲,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温县。被告徐文敏,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温县。被告田园,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温县。被告田均杰,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温县。被告徐文鸿,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温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田园、田均杰、徐文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