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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辛代义与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代义,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辛代义,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225号宏运大厦22楼D座。申请执行人辛代义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沙劳仲裁字第2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