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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晓瑞、李有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晓瑞,李有卫,张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瑞,女,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卫,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振,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慧,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良,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晓瑞、李有卫因与被上诉人张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晓瑞、李有卫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晓瑞、李有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晓瑞、李有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许晓瑞、李有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建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