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曼丽与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曼丽,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丽,女,1945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巩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杰。上诉人李曼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曼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曼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