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明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98号罪犯赵明华,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赵明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9年8月7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执行),退赔被害人500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明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华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赵明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和多次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履行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虽提交了奉节县民政局盖章的证明,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不足以认定其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