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国霞、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霞,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霞,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中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连杰,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国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冠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