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云雁与乔银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雁,乔银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955号原告:高云雁,女,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圈,舞钢市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银头,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高云雁诉被告乔银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圈,被告乔银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云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2016年还款2000元。下欠原告13000元钱被告给原告打了张欠条,现在原告家有学生上学急需用钱,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乔银头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不属实,借款是原告自愿放钱,答辩人不是实际用款人,只是居间介绍。2015年1月15日上午,原告打电话要往外放钱,于是答辩人到原告家,拿了原告15000元钱放入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归还原告的钱,造成了答辩人与原告的纠纷,市政府成立了专案组,确定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贾永胜(音)涉嫌非法集资,现在正决定卖厂还钱。答辩人与原告为朋友关系。答辩人也知道原告家庭困难,找很多朋友借钱,最后只借到2000元给了原告。现在答辩人有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只有等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把钱还答辩人了答辩人才能给原告还钱。经审理查明,被告乔银头2015年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乔银头向原告归还了2000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新借条,借条内容为“欠条,欠高云雁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欠款人:乔银头,2016年12月31日”。原告陈述其现无还款能力,只能待案外人向其归还了借款后才能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高云雁将借款借给被告乔银头,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借款后无论如何处分借款均不影响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辩称其只是原告与案外人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人,但未向本院提供其将该款借给他人是受原告委托的相关证据,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3000元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银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云雁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乔银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萌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