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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周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周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381号原告陈伟平,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周振辉,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平诉被告周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陈伟平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杏芸书 记 员  朱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