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乐胜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胜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36号罪犯乐胜根,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胜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乐胜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989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乐胜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乐胜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