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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鲍志敏与刘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敏,刘勇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87号原告鲍志敏,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贞,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宁县平子镇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志敏与被告刘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志敏于2017年5月12日以其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志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付原告鲍志敏11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