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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志重与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重,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749号原告林志重,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集4137。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艳萍,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重诉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志重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