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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邓德长与石进辉、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长,石进辉,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邓德长,石进辉,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02号原告:邓德长,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进辉,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左楼。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路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宏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原告邓德长与被告石进辉、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邓德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德长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