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野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法律服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高野,女,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高立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定代表人:杨明,该所主任。申请执行人高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1082元,执行员为戴维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丛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