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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祖木与郭木盛、郭振彪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祖木,郭木盛,郭振彪,郭木雄,郭木利,郭留粦,郭告,郭勿,郭赛枝,郭赛林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5号原告:郭祖木,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木盛,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振彪(又名郭木火),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木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木利,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留粦,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郭勿,女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赛枝,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郭赛林,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城区。原告郭祖木诉被告郭木盛、郭振彪、郭木雄、郭木利、郭留粦、郭告、郭勿、郭赛枝、郭赛林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纠纷业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祖木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郭祖木负担。审 判 长  李立菲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晨 微信公众号“”